中外侨〔201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侨捐项目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府〔2008〕12号)等侨捐政策法规精神,规范我市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将有关工作强调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义务,管好用好侨捐项目
市侨务部门和镇区侨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侨捐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侨捐项目的管理工作。各镇区侨务部门应认真履行对侨捐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受赠单位管好用好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应按照“谁受赠,谁负责”的原则,明晰责任与义务,建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和维护制度。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侨捐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定期检查侨捐项目使用情况,实行年报制度
为更好地全面掌握侨捐项目的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各镇区侨务部门应定期检查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对辖区内已确认的侨捐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督促受赠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填写好《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表》上报我局。
三、进一步做好侨捐项目变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对改变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按规定上报备案。侨捐物业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受赠单位应先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对拆迁侨捐项目获得的补偿进行公示,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凡发生变更的项目(包括空置的),应及时在“广东省侨捐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注,并添加新照片。
四、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侨捐项目办理确认手续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以确保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项目金额(含捐赠物折款,下同)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项目;
(三)捐赠金额虽不到总投资额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五、及时报送新增侨捐数据
各镇区侨务部门须每季度统计一次辖区内新增侨捐数据,填写《各镇区新增侨捐数据报表》,将其录入到“广东省侨捐管理系统”中,并上报我局。
每年慈善万人行等侨捐较集中的节庆或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镇区侨务部门应于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收集统计本单位或本辖区内收到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金额,上报我局。
附件:1、《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表》
2、《各镇区新增侨捐数据报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侨政科 陈红缨 电话、传真:88383902)
附件1
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表
受赠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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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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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确认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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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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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改建、
扩建、拆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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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请说明原因及情况: | |||
是否变
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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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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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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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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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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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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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相片 |
粘贴处 | ||||
镇(区)政府
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各镇区 年第 季度新增侨捐数据报表
填表单位: 金额单位: 万元人民币 填表日期:
序号 |
项目名称 |
捐赠金额 |
捐赠人
或机构 |
受赠单位 |
时间 |
项目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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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勿将未到帐金额填入本表。
主题词:侨务 捐赠△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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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受赠单位、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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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外事侨务局 |
2011年3月21日印 |